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部门职能

宣传处考勤制度

一、宣传处人员应不迟到,不早退,按时签到,坚守岗位,认真工作。部门负责人应加强对个人出勤情况的检查督促,为绩效考核提供准确的依据。为加强考勤工作本部门指定专人负责考勤工作。
二、凡因公外出须首先征得负责人同意,因私外出须严格遵循先请假,经批准后方外出的原则,严禁先离岗后打招呼的行为。
三、请假一天以上,需写请假条说明原因,休病假须出示医生证明;因病或急事不能上班应及时告知部门负责同志。其它如婚、丧、假等均按国家及学院有关规定执行。
四、在本院办事,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室,需告知部门同事;在本市办事半天之内不能返回者需告知部门领导。
五、假期审批权限为:半天以内由科室负责人批准;一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批准;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批准,报人力资源处备案,三天以上报请学院由院长批准,超假须事先履行手续,请假期满,根据期限须主动向主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销假。
六、请假一天以上的假条一律交人力资源处备存。未请假缺勤,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不到岗者作旷工处理;经常迟到、早退或旷工者除公开批评、教育外,并作为考绩的依据。
七、事假、病假累计超三天以上者,亦将纳入半年度或年度集中考核依据之一。
宣传处
2010年3月1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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